典型案例一巴拿马籍矿石运输船存在多项

典型案例

一巴拿马籍矿石运输船存在多项严重缺陷引发“中止检查”

一、船舶概况

二、发现缺陷

近期,海事执法人员在对靠泊在辖区码头的某散货船巡查过程中发现该轮船体腐蚀严重,船体右前部修补处疑似有液体物质渗出。根据IMO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安检人员随即以远程形式对该轮实施了港口国监督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轮存在右舷船艏前部出现渗漏影响水密、左舷救生艇无法正常启动、左舷救生艇操作手轮损坏无法进行正常操纵、右侧机舱通风筒防火挡板无法关闭、7号货舱舱盖脱轨等5项严重缺陷,除此之外还存在7号货舱和生活区之间的消防总管严重腐蚀、用于观察7号货舱的梯子腐蚀断裂、右侧加油控制阀门腐蚀损坏、生活区二层风雨密门边框腐蚀缺损等多项缺陷。

安检人员根据港口国监督程序对该轮予以滞留,并结合该轮在检查中所体现的整体状况和被主管机关查列的多项严重缺陷,对该轮实施了港口国监督“中止检查”,签发了“中止检查”报告。

滞留缺陷描述与相关照片如下:

三、相关公约

(一)SOLAS74-83修正案

第III章第41条第6款

6.2发动机应既可设有手启动系统,也可使用两个独立的可再次充电的电源的启动系统。尚应配备任何必要的启动辅助设施,除主管机关考虑到配备救生艇的船舶所经常从事的特殊航程,认为另一种环境温度较为适宜者外,发动机启动系统和启动辅助设施应在环境温度-15℃、启动操作程序开始后2min内启动发动机。发动机的罩壳、横座板或其它障碍物均不得妨碍启动装置。

(一)SOLAS74-83修正案

第III章第41条第7款

7.2一切救生艇应装有舵和舵柄。当加设舵轮或其他遥控操舵机械装置时,舵柄应在万一这些操舵机械发生故障时仍能控制舵。舵应固定地附连在救生艇上,舵柄应固定地安装或连接在舵柱上;但如救生艇设有遥控操舵机械装置,舵柄可以是拆装式,并可靠地存放在舵柱附近。舵和舵柄的布置,应不致因脱开机械装置的操作或螺旋桨的运转而遭到损坏。

(三)LL66/ANI/R16

(1)在“位置1”和“位置2”,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第15条(1)规定。如认为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少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围板,则围板的结构应坚固。

(2)如果风雨密舱口盖是软钢的,其强度对“位置1”的舱口,应按假定负荷不小于17.16Kpa来计算,对“位置2”的舱口,应不小于12.75Kpa,并且按此计算所得的最大应力和系数4.25的乘积,应不超过材料的极限强度的最低值。舱盖的设计应使在假定负荷下其挠度限制在不大于跨距0.倍。作为舱盖顶面的软钢板,其厚度不应小于加强筋间距的1%或6mm取其大者。对长度不大于m的船舶,可按第15条(5)规定。

(3)用软钢以外的其他材料制成的舱盖,其强度和刚度应相当于软钢制成者,并经认可。

(4)保证和维持风雨密的装置,应得到认可。这种装置应能保证在任何海况下保持风雨密,为此在初次检验时,应要求作风雨密试验,而在定期检验和年度检验时或在较短的间隔期内,也可要求试验。

(四)LL66/ANI/R1船体强度

应确认在核定干舷相应的吃水时,船体总结构强度是足够的。

(五)SOLAS74-81修正案

第II-1章

第48条通风系统

货船的通风系统应符合本章第16条的规定,但该条之8除外。

第16条载客超过36人客船以外船舶的通风系统

9.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及出风口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

四、整改情况

中止检查后,主管机关要求该轮全面排查隐患、全面对船员进行培训、全面对发现的缺陷整改,并要求公司提供岸基支持。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巴拿马船旗国和相关认可机构,船旗国当局给出以下意见:1.及时派岸基技术力量上船进行指导整改;2.要求船舶完成港口国监督报告中被开列的缺陷项目整改;3.要求船舶开展全面自查自纠工作;4.要求船级社开展临时检验并出具了临时检验报告;5.要求船舶完成船级社临时检验报告的缺陷整改;6.要求船舶对船员进行体系培训;7.要求船舶配备两名船长,两名轮机长。

在考虑船舶缺陷整改情况、拖轮伴航、气象海况、通航状况、船旗国声明和认可组织报告等情况下,由于部分缺陷无法在本港进行修复和整改,主管机关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了复查,对部分滞留缺陷开具了“46rectifydetainabledeficiencyatagreedrepairport”的行动代码同时通知了修理港所在地海事机构。最终,船舶安全抵达修理港并由当地海事机构对标注为“46”的缺陷项目进行复查和关闭。

五、案例点评

港口国监督检查中的“中止检查”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港口国监督检查员发现外国籍船舶及其设备的总体情况明显低于国际公约及规则的标准时而采取的特殊处理方式,是在滞留船舶的前提下,通知船旗国、船级社及船东等相关利益方,共同合作消除船舶严重缺陷的一种检查机制。

通过案例,我们应注意到船舶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十分重要,稍有疏漏,就会导致关键性设备产生问题,使其无法满足国际公约要求,影响船舶的安全航行及作业,并可能带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航运公司和船舶应充分重视船舶维护保养工作,并进一步加强船舶日常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风险和隐患排查,为船舶安全航行提供切实保障。

来源丨山东董家口海事局安检中心

于长江王修通张德伟

审核编辑丨ChinaPSC

景鹏飞王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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