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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童”你在一起
对于儿童来说,健康快乐的成长比成功更重要,恰逢“六一”儿童节,锡市法院结合本院相关案例,来提醒家长及教育机构,孩子安全无小事。
体育课容易发生意外
校园安全需防范
案例1
小A与小B锡林浩特市某中学的学生,小A与小B及其他同学上体育课踢足球时因碰撞摔倒受伤,事发时负责上体育课的老师不在事发现场,事后也不知有学生摔倒受伤。同日晚,小A在家长的陪同下,医院就医,诊断为:左踝骨扭伤,外踝骨折。后小A的父母将小B及其父母、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A伤势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小A左下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官说法:小B在事故发生时已满14周岁,其有能力意识到踢足球系高风险竞技活动,但其仍然自愿参与其中,并在抢球的过程中造成了小A受伤的损害后果,其行为是导致小A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小B无个人财产可支配,故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与小B同龄的小A也应意识到踢足球运动的风险性,但其放任了这种风险的发生,未进行自我防范与保护,对自身损害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小A受伤是发生在上体育课期间,当时上课的老师并不在事发现场,下课时也未及时发现有学生受伤的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延误了最佳救治时间,且学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课前对学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属于在教学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对小A的受伤损失承担责任。法院确定小A与小B、学校各自应当承担责任比例为30%、30%、40%。
法官提示:体育课是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重要课程,但也会发生扭伤、拉伤、碰伤等运动损伤,偶尔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事故。有的学生上课调皮相互推撞,不懂得掌握力度和分寸,有的学生平衡协调能力差,容易因碰撞而摔倒造成身体损伤等意外。教师们应重视安全教育,严格按照教学程序和原则进行教学,严禁学生课堂上有嬉戏打闹、动作粗野的行为,对可能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苗头及时制止,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让学生明白这是错误的行为及其可能发生的。
假期玩耍需注意
危险区域不能进
案例2
小C是一名初中学生。小C同好友小D、小F在锡林浩特市某建筑工地玩耍时,小C被水泥预制板倒塌砸伤。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到达现场后,将小C救出,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多发椎体骨折并脱位,急性完全性脊髓损伤,医院治疗。小C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小C脊髓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和“小C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另查明,建筑工地四周被挡板遮挡,且贴有“禁止攀登”等警示标志。
法官说法: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施工单位,虽然对施工现场以挡板遮挡了四周,但无人看管工地,三个未成年通过堆放的沙堆及挡板、大门等空隙进入工地,在堆放的预制板上玩耍时受伤,施工单位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施工工地封闭且贴有明显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小C仍进入施工工地玩耍,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法官提示:未成年的贪玩心较强,对于一些危险区域更是充满好奇,需要家长们多学习儿童安全知识,提早对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家长应陪护在孩子身边,做到险情早预判,避免伤害出现。
娃娃出行
交通安全不容忽视
案例3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成年驾驶机动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因未遵守交通规则,引发的交通事故。
法官提示: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安全防护相对薄弱,而未成年人对道路交通危险判断、规避能力较差。一些达到可骑车年龄的孩子骑车时经常发生超速、逆行、嬉闹、追逐、骑自行车双手放开把手等危险行为,因此,家长、老师应当及时传授交通安全知识。另外,小宝宝乘车出行时,家长怀抱孩子或让宝宝坐副驾驶,这样会无法抵挡急刹车时的惯性作用,容易发生碰撞或直接飞出车外。因此小宝宝乘车时应让宝宝做到后排位置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文字:赵丽娜
原标题:《关爱儿童安全法律“童”你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