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皖13行终43号《濉溪县恒鑫运输有限公司诉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平板加装拦板,不是焊接不属于改装车辆?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濉溪县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萧淮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
法定代表人张文红,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娟,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毛社,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安徽省灵璧县环城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H。
法定代表人金磊,所长。
委托代理人张坤,该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夫让,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濉溪县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运输公司)因诉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灵璧县运管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皖行初8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年5月23日,恒鑫运输公司用鲁H×××××\皖F×××××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从徐州市贾汪区高庄水泥厂运输石子到宿州市。该车行至灵璧县××渔沟街北边路口时,被灵璧县运管所执法人员查获,发现该车营运证上的照片与现场车辆不相符合。后调查核实,案涉车辆恒鑫运输公司于年3月在淮北市××县街里私人电焊铺花元钱将该车平板上加焊长MM,宽MM,高MM货厢。年6月18日,灵璧县运管所作出皖灵交罚[]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恒鑫运输公司私自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恒鑫运输公司作出罚款七千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华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恒鑫运输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擅自通过焊接的方式改装车辆,恒鑫运输公司称可以拆卸与事实不符。灵璧县运管所依据该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恒鑫运输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恒鑫运输公司要求撤销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恒鑫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恒鑫运输公司负担。恒鑫运输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观点
恒鑫运输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车辆在平板上焊接货厢的事实错误。因恒鑫运输公司用该车辆运输石子,须在平板上放置挡板,且该挡板并非焊接,卸货后挡板可以拆卸,并未改变原有车辆结构,不能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恒鑫运输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擅自改装车辆,不应受到行政处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恒鑫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灵璧县运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诉讼费由灵璧县运管所负担。
被上诉人观点
灵璧县运管所二审未提交答辩意见。
证据分析
恒鑫运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皖灵交罚()2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年7月2号恒金运输公司缴纳罚款的票据及银行转款凭据;3、建设银行转款凭证一份;4、车辆照片2张。
灵璧县运管所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1、案涉车辆照片2张;2、恒鑫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驾驶证、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从业证、登记证书;3、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书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恒鑫运输公司以焊接方式改装的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恒鑫运输公司对在平板上加装拦板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恒鑫运输有限公司在案涉车辆上加装拦板是否属于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号)第一条规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该条第四项载明,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是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本案中,案涉车辆办理的道路运输证上显示,该车系重型平板半挂车,高毫米,四周无拦板,而在灵璧县运管所检查时,案涉车辆加装了拦板,增加了车辆高度,改变了车辆外廓尺寸,属改装车辆。恒鑫运输公司虽上诉称不是焊接,但对加装拦板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其认为不是焊接不属于改装车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恒鑫运输公司未经批准对车辆进行改装,并使用该车辆从事运输业务,构成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灵璧县运管所依法对恒鑫运输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审判决驳回恒鑫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濉溪县恒鑫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再审裁定
再审申请人濉溪县恒鑫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运输公司)因诉灵璧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灵璧县运管所)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皖13行终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鑫运输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改装机动车底盘、发动机等部位,也就是改变了机动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属于非法改装。如果货厢用焊接方式固定在厢板上,用于运输货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如果仅将货厢放在平板上,并未改变原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改装车辆行为。申请人运输石子时在平板上放置临时性的挡板,用于将石子安全运送到目的地;且申请人并没有将挡板焊接在车辆平板上,而仅是在装货时用挡板活动联接临时放在车板上,卸货后挡板随货物可自如拆卸,不能认定为非法改装行为。2、由于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是错误的,依法应当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恒鑫运输公司在案涉车辆上加装拦板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号)第一条规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该条第四项载明,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是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本案中,申请人所有的案涉车辆皖F×××××办理的机动车行驶证上显示,该车系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外廓尺寸为××mm,四周无拦板;而在灵璧县运管所现场查处时,发现该车在原有挂车平板上加焊××mm货厢,该车驾驶员在接受交通执法人员询问时亦认可是为了多运输货物多挣钱,在原有挂车平板上加焊一个半封闭式货厢,将该车由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改为重型厢式货车,也明知该改装行为是违反规定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审核,对照《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认定属于改装车辆行为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灵璧县运管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上述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恒鑫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恒鑫运输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濉溪县恒鑫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1、从一审到中院二审,再到高院再审裁定,焦点就是在案涉车辆上加装拦板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原告始终认为:如果货厢用焊接方式固定在厢板上,用于运输货物的行为,应认定为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如果仅将货厢放在平板上,并未改变原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则不能认定为改装车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该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其中引用的《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号),早在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交办发〔〕95号)中,已经废除,凡废止的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此文件一直是打击道路运输车辆非法改装的主要指导文件。其中对“非法改装”的认定,一直是运管人员具体执法的依据。但是文件废止了,违法行为并没有废止!很多人一直持这样的错误观点:文件废止了,“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这一严重违法行为就不能处罚了。事实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没修改,依据还是有的。不过,小编才疏学浅,此案发生在年,一审二审于案件发生之后,再审裁定于年。这样引用,咱也不懂,可不可以?欢迎留言讨论。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公路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依法打击非法改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依法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车辆。
主要包括:
1.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指擅自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2.擅自改变车辆颜色。指擅自将驾驶室和车身改为与原车辆不同的外观颜色。
3.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指擅自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擅自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擅自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对于小型、微型道路客运车辆加装前后防撞装置,道路货运车辆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道路运输车辆增加车内装饰等,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可由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行决定,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将其认定为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4.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指擅自加高、加宽、加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增加车辆外廓尺寸;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擅自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将破坏车辆本身的结构和性能,给车辆行驶带来安全隐患,同时会造成道路运输市场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协调发展,危害很大。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的规定,严格道路运输车辆改装管理,对擅自改装车辆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
二、坚决防止非法改装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把道路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关。对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对准许非法改装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规范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的改装行为
已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确需改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事先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交由合法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四、规范对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的执法行为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不得扩大认定范围。对允许或经批准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处罚。对经确认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消除违法违章行为为目的,督促运榆经营者采取措施恢复车辆原状。拒不改正的,发放《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认定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实施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黑名单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结合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和执法检查,完善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并将非法改装较多的车型纳入重点监管车型,实施重点检查和管理。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督促相关车辆生产厂家直接设计生产符合道路运输市场需要的车型,引导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直接选购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标准的车型。
六、建立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改装企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车辆专项整治活动,查处非法改装企业,并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对源头管理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非法改装企业信息,定期向公安、工商、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通报,力争从源头上消除非法改装道路运输车辆。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机动车维修企业存在非法改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有关情况作为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交办发9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远洋海运、招商局、中国交通建设集团,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12号)要求,我部对年以来以部、部办公厅和有关司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年5月25日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对件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政策性文件予以废止。凡废止的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部分截图)
交通运输部年6月1日